人生哲思录

市场经济与性爱自由一

   在今日中国,人们在性、爱情和婚姻方面已经享有很大的自由,这种自由在二三十年前是不可想象的。那时候,虽然爱情和婚姻的自由也写进了法律,但是,在行政和舆论的强大干预下,这种自由在实践中至少打了极大的折扣,在许多场合实际上被剥夺了。凡是从那个时代走过来的人,应该对两个现象记忆犹新。一是非婚(不论婚前还是婚外)性关系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且遭到舆论的普遍歧视和谴责。多少人因为所谓"生活作风问题"——这个词对于今日的青年是多么陌生——而抬不起头,甚至印上了历史污点,影响一生的前途。二是离婚极其困难,不但当事人要经历两败俱伤的持久的消耗战,而且几乎必定会受到来自行政方面、常常还是司法方面的阻挠,并且同样遭到舆论的普遍歧视和谴责。


    现在,这两个现象已经基本上成为过去,无论非婚性关系,还是离婚,在相当程度上已被视为个人的私事,人们普遍对之持宽容态度。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事实上,非婚性关系的自由是爱情自由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对于青年男女来说,婚前的禁欲不但是不人道的,而且往往会造成择偶上的盲目性,因为在这一禁令下,他们一方面可能由于欲望的逼迫而饥不择食,匆忙结婚,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缺乏性经验、因而对于性生活是否和谐毫无把握的情形下互订终身。婚外性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肯定的是,原则上这也应是有关当事人的私事,而不应是司法或行政的对象。用法律或行政手段禁止婚外性关系,其合乎逻辑的结果是禁止婚外的爱情,而这又意味着剥夺已婚者的爱情自由。同样,离婚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这个道理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的婚姻法把判离婚的根据由过错改为感情破裂,无疑是在保护离婚自由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时感情受伤害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赔偿的条款,这一条款十分耐人寻味。我从中读出的潜台词是:从前备受舆论谴责的婚外情不再是一种道德罪恶,而转换成了某种可以在经济上加以计算的权益侵损,这就更加彻底地把婚爱纠葛还原成了当事人之间能以一定方式扯平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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